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7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游啟忠 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人 朱敬一 (主任委員)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劉昌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代表人「李羅權」,應更正為「朱敬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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