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執字第6546號、98年執聲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分別於民國98年9月7日、98年9月21日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此2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另於98年3月9日犯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於98年10月5日確定等情,有判決書3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堪以認定。是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所示3罪,本院係最後事實審法院,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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