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士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
1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號應更正為「96年度士秩字第12號」。
理由
壹、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
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貳、本案前所為之裁定,因電腦之誤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並因原裁定正本已依
法送達,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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