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鄭玄豐 相對人蔡 吳月英
郭水波郭陀大 之繼承人 郭秀 月即郭陀大之繼承人 陳營鐸陳冷 之繼承人 陳星儒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傳仁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麗娟 即陳冷之繼承人 潘秀鸞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俊傑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飛熊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秋桑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界臣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秀香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秋蘭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麗菁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麗玉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黃桂枝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思齊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建華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秋燕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鰧昌 即陳冷之繼承人 蔡陳錦祝 即陳冷之繼承人張 陳玉枝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謝照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育聰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昆谷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衍蓉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秋雅 即陳冷之繼承人 莊勝弘 即陳冷之繼承人 郭文宗 即陳冷之繼承人 楊郭麗敏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億松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錦花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錦藻 即陳冷之繼承人康 陳錦珠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麗嬌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才富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美慧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玉真 即陳冷之繼承人 梁中榮 即陳冷之繼承人 梁中凱 即陳冷之繼承人 梁伊琮 即陳冷之繼承人 梁鳳蘭 即陳冷之繼承人 金盛東 即陳冷之繼承人 吳子慶 即陳冷之繼承人 吳國甫 即陳冷之繼承人 吳佩珊 即陳冷之繼承人 翁英志 即陳冷之繼承人 翁英昌 即陳冷之繼承人 翁英俊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翁美凰 即陳冷之繼承人 翁美姬 即陳冷之繼承人 翁士蘋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深博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登逢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宜湘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若誼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絲沛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瑋銘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玨森 即陳冷之繼承人 康衣翎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淑蘭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水安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有盛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子翎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俊民 即陳冷之繼承人 鄭秀慧 即陳冷之繼承人 陳美娟 即陳冷之繼承人 蔡廷燦 即陳冷之繼承人 蔡柏炫 即陳冷之繼承人 蔡培仙 即陳冷之繼承人 阮翠安 即陳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8年2月18日確定在案,爰提出附表一之訴訟費用計算書,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由聲請人於107年6月13││││日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50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7月25││││日預納。│├────────┼───────┼──────────┤│地籍圖謄本│2,85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8月22││土地勘查複丈費││日預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4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5月21││費││日預納。│├────────┼───────┼──────────┤│地籍圖冊閱覽抄錄│8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7月5││費││日預納。│├────────┼───────┼──────────┤│地籍圖謄本│3,35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27││土地勘查複丈費││日預納。│├────────┼───────┼──────────┤│戶政規費收據│3,165元│由聲請人分別於107年││││12月13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7月3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5日、107││││年6月6日、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8日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0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10月││││31日預納。│├────────┼───────┼──────────┤│合計│24,653元│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編號│所有權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1│郭陀大之繼承人│連帶負擔│連帶負擔│││即郭水波、郭秀│5分之2│9,860元│││月│││├──┼───────┼────────┼──────────┤│2│陳冷之繼承人即│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陳營鐸等69人│5分之1│4,931元│├──┼───────┼────────┼──────────┤│3│鄭玄豐│5分之1│4,931元│├──┼───────┼────────┼──────────┤│4│蔡吳月英│5分之1│4,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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