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805號
原   告 上杰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逸柔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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