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61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6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614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2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民國107年8月7日送達;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雖聲請人再於107年8月2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執另案且距今多年之准許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778號裁定之主張,無從據以解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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