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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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219號債權人博愛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智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存證信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