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魏耀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8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0年8月3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股票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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