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26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 律師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26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 律師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