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26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 律師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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