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趙敏翔 被告 李柏漢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5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