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甲字第七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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