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李震淮 訴訟代理人 羅煥博 被告 莊倉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60-65、60-67等兩筆地號土地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800元(即以兩筆土地之面積乘於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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