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洪玫璣
洪稱其 洪志銘 洪璿晰
洪玫琳 洪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債務人洪玫璣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昌子 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同地段1-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並主張債務人洪玫璣之應繼分為6分之1,則本件應以被代位人洪玫璣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4,580元【計算式:(5039平方公尺×310元+6469平方公尺×310元)×1/6=594,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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