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2646號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
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