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世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嘉義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豐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或第11條第1項
  規定踐行與被告行前置協議程序終結之證明。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2項第6款裁定如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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