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0號聲請人 黃春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宜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林宜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