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被告甲○○真正住所或居所,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