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聲請人 莊克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費守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係相對人於106年10月6日所簽發,非在本件抵押權存續範圍內發生,自非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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