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啟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2年執聲字第1338號、102年執字第5529號),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於同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欄中關於「有期徒刑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欄中關於「有期徒刑6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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