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台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零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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