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丁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6,6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丁俊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18日止累計856,629元正未給付,其中234,437元為消費款;618,593元為循環利息;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俊豪│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34437││6月19日││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