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請人 陳芊秀

送達代收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

相對人 涂秀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日期轉換■,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金額轉換■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片語■(證物名稱)、■片語■(證物名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西段

1645

101.02

全部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頂西段

120

155.87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674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48.33

48.33

5.

77

102.43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3.

74

平方公尺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簵圍

002

36-1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110.85

110.85

221.70

平方公尺

全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房屋層數

範圍

003

72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15.40

15.40

30.8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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