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所犯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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