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72號聲請人 黃有憲 上列聲請人黃有憲因與相對人 張茂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有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利息之請求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與聲請狀內附表所載之利率為「年利率6%」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