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裁定受刑人前開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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