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42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零貳佰參拾陸元、(二)壹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
(一)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二)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點九四、
(二)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一)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二)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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