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47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谷湞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9年11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