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戴偉倫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被告 魏成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