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44號上訴人 黃燕清 被上訴人 阮大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7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