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玉如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曉佩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有毀諾之情形,請說明該債務協商之時間、內容、最大債權銀行,及聲請人就該債務協商內容之履行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㈢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㈣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就資產總價值為多少金額為空白,且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財產目錄亦為空白,則聲請人究竟有無財產或資產?㈤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僅記載民國108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每月約收入新臺幣(下同)24,000元,惟聲請人是於110年12月15日提起本件聲請更生,請提出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期間,聲請人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為何?㈥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平均每月收入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或所得證明。㈦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部分編號07記載孝親費每月5,000元,此孝親費所指為何?倘為扶養費,扶養之對象為何人?又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何是空白?究竟有無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㈧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記載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民間
債權人?㈨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
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12月1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