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民浤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助字第9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
字第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7月、2年、2年、7月、2年1月、1年11月、6月(下稱甲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案經提起上訴後,復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同年間再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提起上訴,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
100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乙案);上揭甲、乙案,復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前開執行刑,於107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法務部撤銷假釋,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更助字第9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假釋撤銷後所餘殘刑有期徒刑3年2月13日,於109年9月12日入監執行殘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本件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
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所宣告之殘餘刑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無管轄權至明,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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