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 謝愩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檢具被繼承人謝愩之繼承系統圖、原始除戶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無繼承人之證據及被繼承人之親屬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謝愩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謝愩業已死亡,其繼承人不明,聲請人欲購買謝愩應有部分,爰依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以購買其土地等語,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謝愩除戶戶口登記簿各一份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戶籍登記簿並無法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後無合法繼承人,或無法組成親屬會議之證明,為審核有無指定被繼承人謝愩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應予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