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98號原告 劉明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被告 許子念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王文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