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列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三、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連續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毀損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54條,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2、5所列3罪及附表編號3、4所列2罪,分別各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5所列3罪及附表編號3、4所列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