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邱政男 被告 劉芸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6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