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9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681號、107年度緩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ONY商標之耳機貳拾玖件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秀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3月6日確定,並於108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在案,扣案如該署106年度綠保管字第173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SONY商標耳機共43件(含採證物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秀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8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查明無訛。又扣案如該署106年度綠保管字第173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SONY商標耳機共29件(含採證物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等件存卷可考(見偵卷第5至10頁、第21至30頁、第38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僅就扣押物品中之28件送請鑑定一情,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可稽(見偵卷第24、25頁);又遍查卷內並無證據佐證其餘未送鑑定之扣押物亦屬侵害商標權物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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