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264號原告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惠邦 訴訟代理人 湯美珍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仁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靜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與原告簽訂教學研發合作案合約書-全球多語行動童書整合服務計畫,由原告前任幼兒教育學系助理教授即訴外人 周婉湘 擔任該合作案計畫主持人,約定合作期間自102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經費總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2年4月15日起按月支付原告10萬元。詎被告並未依約撥款,尚積欠10萬元未為給付,經周婉湘與被告協商後,原約定於103年8月5日撥付上開積欠款項。
(二)又,被告於102年5月7日與原告簽訂教學研發合作案合約書-國家地理幼兒園互動數位閱讀教室計畫,亦由周婉湘擔任該合作案計畫主持人,約定合作期間自102年5月
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經費總額40萬元,被告應分別於102年7月31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1月30日、10
3年1月31日支付原告10萬元。詎被告並未依約撥款,尚積欠30萬元未為給付,經周婉湘與被告協商後,原約定於
103年10月撥付上開積欠款項。
(三)嗣被告仍未依前開約定如期撥款,原告於103年9月10日與被告就上開積欠款項再次進行協商,並作成「本校幼兒教育學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案經費未撥付協調會備忘錄」,被告承諾於103年12月31日前付清前開二項計畫案未撥付款項合計40萬元,然被告迄未履行,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亦不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合約書及備忘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教學研發合作案合約書、簽呈、計畫收支明細表、協調會備忘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所述應屬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0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