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
聲請人 林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見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到期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
聲請人 林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見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到期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