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

聲請人 林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 見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到期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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