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李典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0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