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0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告 李典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0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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