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2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羅湘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湘岳於109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羅湘岳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9994元,但於112年02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264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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