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原告 周巧韻 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5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告 劉恬嘉
顏乾輝 古貿瑜 比你美 診所即 陳良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