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20號原告 林沛宣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 律師被告 林家妤 被告 林麗枝 被告 林明和 被告 林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林春元 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855,133元,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13,783元。另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林採引 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353,565元,加計請求被告林冠勳返還之1,427,000元,共計6,780,565元,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30,094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3,87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4,2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