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1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昱汝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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