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50號
被 告 永久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豐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397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5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