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 黃琦棈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梁惟翔 律師被告 張科樟
葉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3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7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