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94年3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月9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05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