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賴德彰 被告 蔡阡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蔡阡霈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阡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賴德彰認被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至同案被告 黃意捷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