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曾曉英
相對人 祁芷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和解成立。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30,700元,未經法院裁判確定數額,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和解成立而確定,未另外就訴訟費用為任何約定,且業經本院退還裁判費30,700元之三分之二與聲請人。依首揭說明,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自應由兩造各自負擔,聲請人就該事件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不得再向對造請求,故不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問題,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