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屋簷,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所毀損之物,係附連於告訴人所有建築物旁之鐵皮頂屋簷,非屬建築物之本身,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之物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工人為之,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固因該屋簷會造成雨水滴落至其房頂,然卻不思以正途與告訴人協商解決,僅為一己之便即任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之損失,且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系爭屋簷非屬新搭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