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梁秀玉
相 對 人 劉安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
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癸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薛福山